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1997]017号颁布时间:1997-06-16
1997年6月16日 甘地税[1997]01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7]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 财税字[1997]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
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
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
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96年1月1日至
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