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1997]009号颁布时间:1997-05-28
1997年5月28日 甘地税[1997]00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对于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及联合进行的
建设项目。应在何地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有些教科书中的讲解与《条例》、
《细则》的规定不尽一致,给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要
求予以明确,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条例》、《细则》中所称“项目所在地”是指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所在地,
而不是指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管理、核算所在地。
2.对于纳税人安排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种形式的国内联合投资项目、
企业单位的分支机构进行的投资项目等,无论建设项目在何地进行管理和核算,也
无论教科书中如何讲解,应一律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就地
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请依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