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金应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录入时间:2001-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1信息】 在现行会计实务中,备用金的预付方式及
管理制度有定额和非定额两种制度,但无论采用哪种制度,备用金通常都是在“其他
应收款备用金”科目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来进行核算的。
目前的备用金核算方法和科目设置还不够规范和统一,科目的设置还应进一步简
化。另外,备用金本质上是企业的现金,只是改变了存放地点和具有特定的用途,它
反映企业的货币支付能力,若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虽然表明了企业内部
往来的结算关系,但没有反映出备用金的实质和支付功能。并且,备用金在“其他应
收款”科目中核算,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必须将其从“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调整出来,
并入“货币资金”项目填列,这样操作起来很不方便,而且容易因疏忽将其错误地列
入“其他应收款”项目来反映,造成货币资金及其他项目揭示不真实,影响会计信息
的质量。
因此,应改进目前的备用金核算方法,将备用金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核算,
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增设“备用金”明细科目,并按用款单位或部门详细记录
反映备用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账务处理如下:
如果企业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在向用款单位支付定额备用金时,借记“其他货
币资金--备用金--某部门”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用款单位向财
会部门报销日常开支,补足备用金时,借记“管理费用”或其他相关科目,贷记“现
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当用款单位不再需用备用金,将其退回时,借记“现金”
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备用金--某部门”科目。
如果企业实行非定额备用金制度,财会部门在向用款单位拨付备用金时,借记“
其他货币资金--备用金--某部门”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用款单
位向财会部门报销时,借记“管理费用”或其他相关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备
用金--某部门”科目。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