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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应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录入时间:2001-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1信息】 在现行会计实务中,备用金的预付方式及 管理制度有定额和非定额两种制度,但无论采用哪种制度,备用金通常都是在“其他 应收款备用金”科目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来进行核算的。 目前的备用金核算方法和科目设置还不够规范和统一,科目的设置还应进一步简 化。另外,备用金本质上是企业的现金,只是改变了存放地点和具有特定的用途,它 反映企业的货币支付能力,若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虽然表明了企业内部 往来的结算关系,但没有反映出备用金的实质和支付功能。并且,备用金在“其他应 收款”科目中核算,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必须将其从“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调整出来, 并入“货币资金”项目填列,这样操作起来很不方便,而且容易因疏忽将其错误地列 入“其他应收款”项目来反映,造成货币资金及其他项目揭示不真实,影响会计信息 的质量。 因此,应改进目前的备用金核算方法,将备用金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核算, 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增设“备用金”明细科目,并按用款单位或部门详细记录 反映备用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账务处理如下: 如果企业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在向用款单位支付定额备用金时,借记“其他货 币资金--备用金--某部门”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用款单位向财 会部门报销日常开支,补足备用金时,借记“管理费用”或其他相关科目,贷记“现 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当用款单位不再需用备用金,将其退回时,借记“现金” 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备用金--某部门”科目。 如果企业实行非定额备用金制度,财会部门在向用款单位拨付备用金时,借记“ 其他货币资金--备用金--某部门”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用款单 位向财会部门报销时,借记“管理费用”或其他相关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备 用金--某部门”科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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