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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颁布时间:2015-03-20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切实加强风险防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除应符合《公告》第六条有关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风险可控条件:
  (一)提供的企业净资产、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二)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起至评定当日满36个月。
  (三)上一年度出口应退(免)税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
  (四)上一年度评定结果不是三类或四类的出口企业。
  (五)非出口退(免)税审核关注企业。
  (六)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
  二、除符合《公告》第七条第(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企业应评定为三类出口企业外,经主管国税机关出口退(免)税评估发现失信情形的一类和二类出口企业,尚未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应调整为三类出口企业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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