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7号颁布时间:2014-12-01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三条修改为:
“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应与处罚幅度相匹配,当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适用相邻两个不同处罚幅度的衔接点数额时,应适用前一处罚幅度的上限或后一处罚幅度的下限进行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