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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颁布时间:2005-03-29

     2005年3月29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荣怀 附件: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 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 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 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 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 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 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 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 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 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 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 规划的要求。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 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 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 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 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 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 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 年5月1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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