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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5]3号颁布时间:2005-01-06

     2005年1月6日 阳政办发[200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 [2004]55号)的规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340元、二类300元、 三类260元、四类220元,依次调整为520元、480元、440元、400 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城区、矿区、郊区属于一类,最低工资调整为520元,全日制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调整为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元。平定县、盂县属于 三类,最低工资调整为440元,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6元,非全日 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元。   三、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后,国有企业在中心尚未期满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城 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在现行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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