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理税顾问:资源税--资源税的征收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
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预收贷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
天。
5.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
舶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具体实施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
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
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
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按照税法规定,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
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
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
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四、资源税的减免税规定
按照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照顾。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
课税数量的,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五、资源税缴纳举例
(一)预缴税款
按照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自期满之日起5日
内预缴税款。
[承例1]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纳税期限为10天,按上月实际缴纳税款15000元预缴,
月终后进行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
该企业上月应纳税额为15000元,则每期应预缴税款5000元(15000 / 3)。企业
应当于上旬、中旬和下旬终了后按规定预缴10天的应纳税款5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每次预缴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二)纳税申报
月度终了后,企业应当填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承例1]冯山于6月3日填制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其填制具体格式如表6-2所示:(略)
(三)税款缴纳
对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当于月度终了后根据税
务机关核准的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按规定补缴税款。应补缴的税款等于应纳
税额减去已经预缴的税款。若预缴的税款多于应纳税额,则多余部分可由税务机关退
回,或者抵作下月税款。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直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的贷方
发生额(即应纳税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已预缴税款和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已纳税
额)确定应当补缴的税款。
[承例1]煤矿5月份企业应纳资源税额为16600元,月内已预缴税款
10000元(5000 × 2),则月度终了后应当补缴税款6600元(16600-10000)。6月8日,
冯山按规定到银行补缴5月份税款6600元。
实际补缴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6600
贷:现金 6600
[承例2]该盐场6月份应纳资源税8400元。7月5日,王进按规定到银行缴纳6月份
税款8400元。
若该盐场设置复式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则在实际缴纳税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8400
贷:现金 840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