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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理税顾问: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一、纳税人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这里 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户和其他个人。个体户发生转让房地产业务并取得收入的,就成 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其 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有关经济收益,从形式上讲包括货币收入、实物 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这里所说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的 各种附属设施,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不能移动、移动后会遭到损坏的各种植物、养 殖物及其他物品。 这里,需强调: (一)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二)无论是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将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 着物一并转让,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有偿转让的房地产,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 的房地产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个体户而言,其转让的主要是房产,特别是旧房。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 开发等业务由于经营规模较大,个体户一般很少涉及。所以这里主要介绍旧房转让所 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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