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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理税顾问:资源税--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例1]冯山为某个体煤矿的业主。该煤矿5 月份对外销售原煤12000吨,对外销售用自产原煤加工的选煤7000吨。税务机关核定 的选煤的综合回收率为0.8。该煤矿所采原煤的单位税额为0.80元/吨。 月度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本月应纳税额: (1)对于对外销售原煤,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000× 0.8 =9600元 (2)对于自产自用原煤,由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可按 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则按选煤销售量折算成的原煤自用数量为: 原煤自用数量=7000 / 0.8 =8750吨 则自用原煤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750× 0.8 =7000元 则当月应纳资源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9600+7000 =16600元 若该盐场设置复式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则在计算出当月应纳资源税款时,应作如 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 1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16600 [例2]王进为个体盐场的业主,该盐场除了用自产液体盐加工原盐外,还外购液 体盐以加工后出售。6月初库存外购液体盐100吨,6月16日、28日分别购进液体盐200 吨、300吨,每吨购进价格假定为200元。6月末库存外购液体盐200吨。6月份对外销 售南方海盐原原盐800吨(包括用自产和外购液体盐加工而成的)。该盐场按月缴纳资 源税。 按规定,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 税额准予扣除。在具体确定外购液体盐准予扣除的已纳税额时,可采用如下计算公式 计算确定: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外 购液体盐资源税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当期购进的 液体盐的数量-期末库存的液体盐的数量 月末,企业按规定计算外购液体盐准予扣除的已纳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100+500-200 =400吨 外购液体盐准予扣除的已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单位税额 =400×3 =1200元 按照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 数量为课税数量。月终,企业应当按规定计算出对外销售原盐(包括用自产和外购液 体盐加工而成的)应缴纳的资源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外销原盐数量×单位税额 =800×12 =9600元 则当月该盐场应纳资源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9600-1200 =8400元 若该盐场设置复式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则在计算出当月应纳资源税款时,应作如 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 8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84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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