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个体户理税顾问: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免税、减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个体户的房地产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 设需要而拆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或者由个体户自行转让的房地产,经批准 后可享受此免税优惠。对于这种情况,个体户应当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 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政府要求其搬迁的批文等资料。 另外,按照税法规定,个体户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 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 值税。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