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理税顾问:增值税--个体户所能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2-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2信息】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个体户在增值税方
面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起征点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为: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在上述规定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度适用的起征
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
销售额和应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月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上述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个人,包活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如果个体户的销
售额低于当地国税局规定的起征点的,不必缴纳增值税。
二、免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主要有:
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字[1995]052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户)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
产业生产的各种初收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农业产品的具体目录与本章附件1中的农
业产品相同。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户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
销售的仍属于上述农业产品的,应当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
个体户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
的精制茶,不得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待遇,应当按规定税率征
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3.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免征增值税。
4.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94)财税字第060号等文件规定,专供残疾人员使
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背椎测弯矫型器)免征增值
税。
5.残疾人员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6.财税[2000]121号文件规定,部分饲料免征增值税。饲料指用于动物饲料产品
或其加工品。按照国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饲料指用于动物饲料产品或其加工品,
其范围具体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
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
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的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
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饮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
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
要,将多种饲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
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
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以上)、维生素(8种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
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
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
物。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征税范围。
个体户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
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
审核批准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
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