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理税顾问: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录入时间:2002-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2信息】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和式样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除一般发票应有的发票名称、发票号码、联次及用
途、客户名称、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
开票的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等外,还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增值税登记号、增值税
税率、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增值税登记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抵扣联,
第四联为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格式见表2-6、2-7:(略)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开具范围
(一)领购范围
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
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
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领购使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
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
有关增值税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者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按照规定,纳税人当月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不得向其发售增值
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按照税法规定,除了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以外,一般纳税人销
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
(指混合销售中的非应税劳务、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等),均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人的要求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7.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包括上述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三、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县要求、方法和时限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按照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果发生填写错误应当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填写错误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予以作废。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因
购货方没有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当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销售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加盖其
他财务印章。按照规定,根据不同版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分别加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财务专用章
或发票专用章用红色印泥。
8.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仿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绝接受。
此外,为有利于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效率,防止纳税人转借、串用、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源泉管理,税务机关在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
扣联和记账联)的“销货单位”栏内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
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给纳税人使用。未加盖该戳记或印迹不清晰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得交付给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
行及账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
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
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方法与普通发票的开具方法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如下几
个方面:1.“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税单价、金额。如果纳税人采用销售额
和增值税合并定价方法的,应将单价和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单价和金额。纳税人将
含税单价换算成不含税单价时,尾数为小数点后两位,即“元”以下保留到“分”。
对通过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销售额
=含税总收入 / (1+税率或征收率),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税额=含税总收入-
销售额,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不含税单价=销售额 /数量。按照上述方法计
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
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销售货物或应税
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
写,可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
与购货方。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
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
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
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2.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
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但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
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
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
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前用“¥”符号封
顶,在“价税合计”栏大写合计数前用“※”封顶。
4.购货单位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
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和“电话号码”栏必
须如实填写,不得简写。
5.“税率”栏按适用的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按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
物,本栏填写征收率6%。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
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
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对于已经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人当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凡开具了增
值税专用发票而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一律按偷税论处。对代开、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当税率全额补征税,并按《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
按照规定,除购进免税农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
关发现其有下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前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的。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为上述所称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未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只取得记账联或者只取得抵扣联。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为上述所称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场所。
4.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6.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7.损(撕)毁增值税专用发票。
8.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
求。
按照规定,凡是超面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的,也属于未按规定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填写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
额的最高一位,否则也按未按规定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这两种情况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另外,按规定,对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以及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1.只有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销货清单的;
2.只有价、费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价外费用项目表的;
3.只有销货清单或价外费用项目表而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4.销货清单或价外费用项目表未加盖销货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规定不得领购专用发票。这
样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这样
就影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凡是能认真履行纳税人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
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
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专用发票。对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
模纳税人,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达到要求的,可认定
为一般纳税人。达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纳税,但不再代开专用
发票。
2.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
填写不合税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 “税额”栏填写其
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
税务所取得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3.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
或者发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凡未加盖上
述专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标
准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六、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按照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者
销售折让,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
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
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
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款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记账联无法退还的
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
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
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
款或者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作为销
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在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
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
明联,并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人微言轻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
贸存。按照规定,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
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
其细则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
装订成册,并按照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证明单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七、电子计算机领购开县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
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个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2.具备通过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
力;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规定,纳税人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1.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2.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3.有关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4.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附件:税率为13%的货物范围
(一)农业产品
1.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
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
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
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
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
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
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
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
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
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
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钱,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
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片、丝、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
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
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
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模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
税范围包括:
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
长度的木段。锯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
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
干、棕竹、棕搁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
花卉、核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
税范围。
2.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
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
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
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仁、干贝等,
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不属于本货物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羊、猪、鸡、鸭等。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
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
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躁制
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
未经躁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
虫类动物。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
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三) 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
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
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热资源或用太阳
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五)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向用户提供的
低温气体。
(六)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
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
1.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2.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
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3.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
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八)天然气
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
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的气态烃类。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九)沼气
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
气主要作燃料。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
本货物的范围是:
1.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
的书籍,以及图片。
2.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
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3.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
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十二)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糠麸、油渣(饼)、酒精、糖渣、骨粉
和鱼粉也包括在饲料范围内。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饲料:指作饲料用的某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品。
2.混合饲料:指采用简单方法,将两种以上的单一饲料混合到一起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
养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的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
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围包括:
1.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铵、氯化铵、石灰氨、
氨水等。
2.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
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3.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4.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
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料,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
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
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料等。
5.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
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6.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十四)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药包括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
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十五)农膜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
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为:
1.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
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2.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镇压
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
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4.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
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复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5.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
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耕种中
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6.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
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7.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
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8.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
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9.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
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构(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
(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0.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
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和拖拉机挂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
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12.渔业机械。是指捕涝、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
料机。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3.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
树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14.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十七)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
1.金属矿采选取产品。包括黑色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黑色金属矿采
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
粉。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燃烧或焙烧生产的人工富矿(包括烧洁矿、球团
矿)也属于此范围。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除铁、锰、铬金属以
外的其他金属的天然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
合物。
2.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
煤炭。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
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过燃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未经加工的建筑用
天然材料,也属于此范围。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过洗选、精选工
序生产的洗煤、选煤。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
化煤、煤泥等也属于此范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