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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理税顾问:营业税--事业单位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及会计核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3-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2/2002信息】 [例1]电子研究所2001年8月份取得有关收 入情况如下: 科研收入           1600000元 技术收入           2400000元 学术活动收入         800000元 科普活动收入         400000元 经营收入: 房屋租赁收入         180000元 经营服务收入         800000元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并 计算纳税。 如前所述,事业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按照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 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 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 税,等科技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中抵交。假定研究所当月发生的科研收 入全部为接受某单位委托进行技术开发取得的收入,且已经办完审核批准手续,则可 直接免征营业税;而技术收入为其向某单位转让专利技术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的收 入,尚未办完有关的审核批准手续,因此应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办理完有关审核 批准手续后从以后应纳营业税中抵交。按照规定,技术转让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 税目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400000×5%      =120000元 研究所发生的学术活动收入全部为其出版学术期刊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当缴纳 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研究所当月发生的科普活动收入,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应按3%税率征税。 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00000×3%      =24000元 研究所当月发生的经营收入,包括房屋租赁收入和经营服务收入均属于“服务业” 税目,应按5%的税率征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00000+180000)×5%     =49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税金及附加       193000(120000+24000+4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93000 9月份,研究所按规定办完专利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核批准收入,则上 月缴纳的营业税120000元可以从本月中抵交。假如9月末研究所计算出应纳税额 136000元,则实际应缴纳16000元(136000-120000)。 [例2]东平电视台2001年9月有关收入资料如下: 事业收入44200000元 其中:广告收入 25000000元 有线电视收入 12000000元 节目版权收入 7200 000元 经营收入 12600000元 其中:房屋、设备租赁收入 4200000元 经营服务收入8400000元(其中电视台餐厅收入2800000元、歌舞厅收入5600000元) 其他收入中有1200000元为某企业为取得电视台某栏目的冠名权而提供的赞助款。 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首先,企业实现的广告收入,房屋、设备租赁收入和餐厅收入都属于“服务业” 税目,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另外,按照规定,对电视台为企业作宣传而取得的 赞助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则“服务业”应纳税 额为: 营业额=25000000+4200000+2800000+1200000     =33200000元 应纳税额=33200000×5%      =1660000元 其次,对于有线电视收入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应按3%的税 率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000000×3%      =360000元 再次,对于节目版权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的税率征税, 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7200000×5%     =360000元 最后,对于歌舞厅收入,属于“娱乐业”税目,规定的税率为20%,则其应纳税 额为: 应纳税额=5600000×20%      =112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应缴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税金        3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500000 [例3]时代报社2001年10月份有关资料如下: 其他业务收入为          18000000元 其中:广告收入          10200000元; 转让某项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    6200000元 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入       16000000元 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出售临街房屋一间,获得价款收入 2400000元 广告收入、设备租赁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 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200000+1600000)×5%     =590000元 按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 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6200000×5%      =310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       9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900000 企业出售房屋价款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其 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400000×5%      =120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200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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