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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理税顾问: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和减免税优惠(1)

录入时间:2002-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2002信息】 营业税是对提供交通运输、建筑等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营业税纳税人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农业企业来说,以农业生产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因而一般不需缴纳营业税。 但是如前所述,农业企业往往实行多业经营,除了从事农业生产外,有的还从事工业 生产和商品流通(应征收增值税),也有的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应征营 业税的业务,此外还会发生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在发生这些业务时 农业企业就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对于农业企业来说,其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农业企业除了从事农业生产 以外,兼营交通运输、建筑、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应征营业税的劳务。按照规定, 这些劳务应征收营业税。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 非应税劳务),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其中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 其中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 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其中所说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 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 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但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单位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 不动产。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是指: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 境内使用,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等。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征税范围 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 电通信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各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 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下面重点介绍农业企业经常发生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 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并介绍农业企业经常碰到的应征营业税 的各种特殊业务。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 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理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包括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打捞, 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 物港务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1.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 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 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3.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 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 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 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 业务。 4.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5.装卸搬运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 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搬家公司的搬家业务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二)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 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 程作业在内。 2.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 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 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 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 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 爆破等工程作业。按规定,有线电视安装费也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服务业的征税范围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1.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 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售额进行结算并收 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2.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3.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 务。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 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4.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5.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6.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给他人使 用的业务。 转租业务也按本税目征税。 7.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 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 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8.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 核画、誊写、打字、携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 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四)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 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1.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转让商标权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3.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4.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 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5.转让著作权 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 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6.转让商誉 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工业企业有偿转让单位名称的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是企业利用其自身信誉为他人提供服务,属于转让商誉的征税范围。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如果企业向对方提供无形资产后, 按销售额或者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则不 属于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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