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理税顾问:消费税——消费税的申报与缴纳
录入时间:2002-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2002信息】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税法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
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具体可以分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
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
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
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
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在
纳税人核算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于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
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
售后,在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
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与分支机构应纳消
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是同一县(市)
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向报关地海关缴纳消费税。
三、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按照规定,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缴纳消费税的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应纳
税款数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不
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
者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一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结
清上月应纳税款。
四、消费税报缴方法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报缴消费税税款的办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
况,于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
1.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缴款书,向所在地代理金库的
银行缴纳税款。
2.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
缴纳。
3.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
其纳税额,分月缴纳。
五、消费税缴纳举例
1.预缴税款
按照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应在纳税期满后5
日内预缴税款。
[承例1]假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农场以10日为一期缴纳消费税,按上月应纳税
额预缴,月度终了后申报纳税,结清本月税额。6月份农场应纳消费税300 000元。农
场分别在7月12日、23日和8月1日按规定预缴1日至10日、11日至20日、21日至31日税
款10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每次预缴税款后应当根据实际预缴的税款额作如下会计
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2.纳税申报
无论是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还是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
期的纳税人,均应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纳税。
企业应当按规定编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消费税纳税
申报表的格式如下(见表6-3略)。
[承例1]长兴农场于8月4日按规定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6-3),向税务机关进
行消费税纳税申报。
3.结清上月税款
按照规定,对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应于月度终了
后10日内申报纳税,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企业应当在月度终了后,根据纳税申报表确
定的应纳税额,减去已经预缴的税款,补缴其余的款项。若预缴的税款多于应纳税款,
则多余部分可抵交下月税款。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贷方发生额减去
借方发生额后的余额,来确定应补缴的税款。若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则多余
部分可转作下月,用于抵缴下月税款。
[承例1]长兴农场7月份应纳税额为440916.67元,当月内已预缴税款300 000元,
则应当补缴税款140916.67元。8月4日企业开出支票补缴7月份税款140 916.67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见表6-2)有关资
料,确定应补缴的税款。在7月份“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中,贷方发生额合
计为440916.67元,借方发生额合计为300000元,则应补缴税款140916.67元(440916.
67-300 000)。在实际补缴税款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40916.67
贷:银行存款 140916.67
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直接根据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
纳税额到银行缴纳税款。
[承例3]假如长兴农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7月份应纳税
440916.67元,月度终了后酒厂按规定申报纳税,于8月8日到银行缴纳税款440916.67
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农场应当根据其“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见表
6-2)有关资料,确定应缴纳的税款。
在7月份“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中,贷方发生额合计为440916.67元,
借方发生额为零,则7月份应缴税款为440 916.67元。在实际缴纳税款时,应当作如
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440916.67
贷:银行存款4409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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