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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理税顾问:消费税——消费税的申报与缴纳

录入时间:2002-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2002信息】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税法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 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具体可以分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 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 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 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 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在 纳税人核算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于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 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 售后,在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 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与分支机构应纳消 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是同一县(市) 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向报关地海关缴纳消费税。 三、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按照规定,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缴纳消费税的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应纳 税款数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不 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 者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一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结 清上月应纳税款。 四、消费税报缴方法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报缴消费税税款的办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 况,于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 1.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缴款书,向所在地代理金库的 银行缴纳税款。 2.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 缴纳。 3.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 其纳税额,分月缴纳。 五、消费税缴纳举例 1.预缴税款 按照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应在纳税期满后5 日内预缴税款。 [承例1]假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农场以10日为一期缴纳消费税,按上月应纳税 额预缴,月度终了后申报纳税,结清本月税额。6月份农场应纳消费税300 000元。农 场分别在7月12日、23日和8月1日按规定预缴1日至10日、11日至20日、21日至31日税 款10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每次预缴税款后应当根据实际预缴的税款额作如下会计 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2.纳税申报 无论是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还是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 期的纳税人,均应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纳税。 企业应当按规定编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消费税纳税 申报表的格式如下(见表6-3略)。 [承例1]长兴农场于8月4日按规定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6-3),向税务机关进 行消费税纳税申报。 3.结清上月税款 按照规定,对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应于月度终了 后10日内申报纳税,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企业应当在月度终了后,根据纳税申报表确 定的应纳税额,减去已经预缴的税款,补缴其余的款项。若预缴的税款多于应纳税款, 则多余部分可抵交下月税款。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贷方发生额减去 借方发生额后的余额,来确定应补缴的税款。若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则多余 部分可转作下月,用于抵缴下月税款。 [承例1]长兴农场7月份应纳税额为440916.67元,当月内已预缴税款300 000元, 则应当补缴税款140916.67元。8月4日企业开出支票补缴7月份税款140 916.67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见表6-2)有关资 料,确定应补缴的税款。在7月份“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中,贷方发生额合 计为440916.67元,借方发生额合计为300000元,则应补缴税款140916.67元(440916. 67-300 000)。在实际补缴税款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40916.67 贷:银行存款 140916.67 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直接根据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 纳税额到银行缴纳税款。 [承例3]假如长兴农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7月份应纳税 440916.67元,月度终了后酒厂按规定申报纳税,于8月8日到银行缴纳税款440916.67 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农场应当根据其“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见表 6-2)有关资料,确定应缴纳的税款。 在7月份“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中,贷方发生额合计为440916.67元, 借方发生额为零,则7月份应缴税款为440 916.67元。在实际缴纳税款时,应当作如 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440916.67 贷:银行存款440916.6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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