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理税顾问:消费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2002信息】 [例1]长兴农场自办一酒厂(非独立核算),
利用自产和收购的粮食生产白酒和黄酒。2001年7月2日酒厂向外销售黄酒100吨,每吨
价格1638元,总计价款为163800元。款项未收。
按规定,黄酒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则该批黄洒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 ×240元/吨=24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63800
贷:营业收入——工业产品销售收入 1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38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4000
对于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于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结算清单时确
认产品销售收入,并确认相应的应纳消费税税额。
[承例1]7月8日,收到某单位交来的结算清单和支票,代销黄酒150吨,销售额为
180000元;代销散装白酒50吨,销售额为308000元;销售瓶装白酒40000瓶,销售额为
320000元。该企业生产的白酒全部为粮食白酒。
在本项业务中,由于黄酒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吨240元;而粮
食白酒则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5%,
所以应当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
黄酒应纳税额=150×240=36000元
白酒应纳税额=(50×2000+40000×1)×0.5+(308000+320000)×25%
=227000元
该项销售业务总共应纳消费税263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945360
贷:营业收入——工业产品销售收入 80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3736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3000
按照规定,对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
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
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
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征收消费税。
[承例1]7月8日,酒厂向外销售散装白酒50吨,收取价款320000元,收取随同产品
出售但单独计价包装物价款40000元,收取增值税额为61200元。
按规定,出售粮食白酒采用复合计价方法征收消费税,则白酒本身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50×2000×0.5+320000×25%=130000元
按照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
包装物,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其白酒的包装物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 × 25%=1000O元
该项销售业务总共应该缴纳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130000+10000=14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发票存根等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21200
贷:营业收入——工业产品销售收入 32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30000
其他业务支出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40000
[承例3]7月10日,酒厂向某副食店销售散装白酒25吨,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为
3400元,随同白酒向该副食店提供用于装白酒的酒坛200个,每个收取押金20元,全部
款项用现金支付。
在这项业务中,酒厂向用户销售白酒,应按销售数量和销售额计算应纳消费税,
其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2.5×2000 × 0.5+20000×25%=7500元
而对于随同白酒销售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不必计算缴纳消费税。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酒厂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营业收入——工业产品销售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500
[承例3]7月15日,酒厂将某单位逾期未退还酒坛的押金20000元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处理。
按规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则该笔包装物押金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 ×25%=5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酒厂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00
按照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收消费税,
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者用于在建工
程、内部使用、提供劳务、对外投资、赠送、广告、赞助、职工福利、奖励等)应当视
同对外销售,征收消费税。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按照纳
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承例1]7月15日,农场酒厂向某单位赞助新开发的白酒1000瓶,每瓶白酒的生产
成本为2.5元。
按规定,企业将应税产品用于赞助,应视同销售,计算应纳消费税。由于该白酒
为新开发产品,以前没有销售过,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所以按规定应当按组成
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白酒的成本
利润率应当按10%计算,则该批白酒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1000×2.5×(1+10%)/(1-25%)=3666.67元
则该批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5+3666.67×25%=1416.67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4540
贷:产成品 2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23.33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416.67
[承例1]酒厂当月各项业务应纳税额情况如下:
7月2日,销售黄酒100吨,应纳消费税24000元。
7月8日,销售散装白酒50吨,销售额为320000元,应纳消费税130000元;随同白
酒销售包装物40000元,应纳消费税10000元。
7月10日,销售数量白酒2.5吨,销售额20000元,应纳消费税7500元。
7月15日,将逾期包装物押金20000元转作收入,应纳消费税5000元。
7月15日,赞助白酒1000瓶,应纳消费税1416.67元。
7月30日,收到某单位交来的结算清单和支票,代销黄酒150吨,代销白酒散装白
酒50吨,瓶装白酒40000瓶,销售额共计628000元,应纳消费税263000元。
根据上述业务,酒厂在本月内正常销售黄酒共计250吨,应纳税额为600000元;销
售白酒散装白酒102.5吨,瓶装白酒40000瓶(斤),按销售数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122500元,销售额为968000元,按销售额计算的应纳消费额为242000元(968000 × 25
%);当月内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应纳消费税10000元,逾期包装物押金应纳消费税
5000元,两项合计为15000元;用自产白酒1000瓶(斤)用于赞助,组成计税价税为
3666.67元,应纳消费税1416.67元。则酒厂月份应纳消费税款共计440 916.67元
(60000+122500+242000+15000+1416.67)。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见表6-2)的贷方发生
额合计,即为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税额440916.67元。
表6-2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1年 凭证号 摘要 借方 贷方
月 日
7 2 略 略 24000
7 8 140000
7 10 7500
7 15 5000
7 15 1416.67
7 30 263000
7 31 合计 4409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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