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理税顾问: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2-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2002信息】 一、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从3-45%,共设有14个档次的税率(税额)。
消费税的具体税率见《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表6-1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 45%
进口卷烟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3.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 30%
化妆品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及
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 10%
金、银、
珠宝首饰
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气缸容量
(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 8%
(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0毫升- 5%
2200毫升的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5%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 5%
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另外,税法对于卷烟、酒等的税率专门作了规定:
(一)卷烟的税率
按照财税[2001]91号文件规定,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
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税率具体调整如下:
1.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支,下同)150元。
2.比例税率:
(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
率为45%。
(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3)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
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二)酒类的税率
按照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1.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2.比例税率:
(1)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25%。
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
——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
——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2)薯类白酒15%。
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1.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
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
2.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合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
元/吨;
3.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4.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
为准。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
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当年适用单
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啤酒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金银首饰(包括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镶嵌
首饰)现暂减按5%的税率征税。
(四)摩托车轮胎现暂按5%的税率征税。
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1.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按其实际销售额计算纳税。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纳税
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
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
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上面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
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
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
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
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
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
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
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征收消费税。
2.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作
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
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
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税务总局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下:
(1)甲类卷烟 10%
(2)乙类卷烟 5%
(3)雪茄烟 5%
(4)烟丝 5%
(5)粮食白酒 10%
(6)薯类白酒 5%
(7)其他酒 5%
(8)酒精 5%
(9)化妆品 5%
(10)护肤护发品 5%
(11)鞭炮、焰火 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13)汽车轮胎 5%
(14)摩托车 6%
(15)小轿车 8%
(16)越野车 6%
(17)小客车 5%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
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它方式提
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该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数量。
这里所说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按规定,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
(1)啤酒1吨=988升
(2)黄酒1吨=962升
(3)汽油1吨=1388升
(4)柴油1吨=1176升
(三)卷烟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卷烟消费税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其计税
依据是:
1.生产销售卷烟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2)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
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
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
对外公布。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
关按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
收消费税。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
部另行制定。
(3)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
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
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
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5)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
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
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
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
征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
2.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从量定额计税的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
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从价定率计税的计税依据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执行。
(四)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
1.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
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2.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
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3.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
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三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一)从价定率办法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二)从量定额办法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复合计税方法
对于卷烟和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
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四、消费税会计处理
(一)科目设置
按照规定,凡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农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
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该科目贷方发生额表示企业因生产应税消费品而
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借方发生额表示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余额在贷方表示应
缴未缴的消费税税额,余额在借方表示多缴的消费税税额。
(二)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销售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企业将生产的消费品用于投资的:
借:长期投资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产成品
按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产成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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