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对残疾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9-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1/2001信息】 某县残疾人联合会经常接到许多残疾人以
及一些民政福利企业的来信、来电,主要是询问国家税收政策方面到底对残疾人员有
哪些优惠待遇。
答:第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
字?1994?004号)第三条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残疾人员个人提
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营业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残疾人员
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三)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取得的下列所得,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
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
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
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
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二、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
50%)的,其生产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特殊规定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其实际缴
纳的增值税给予全部返还;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
上,未达到50%的,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特殊规定外,经税务机关审核
后,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二)营业税: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
(含35%),其经营的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和其他
服务业业务,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5号)第二条第3项规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
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
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10%以上和35%以上
的民政福利企业,可以分别享受不同的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照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
号)第一条第(九)项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其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
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
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
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第三、其他与残疾人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由残疾人
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060号)第二条规定: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
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椎侧弯矫形器),免征增值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