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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经营勿忘纳税

录入时间:2001-09-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6/2001信息】 由于交易隐蔽且涉及个人财产,私房出租 的纳税问题一直是税收管理中漏洞较多的一个环节。近日,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进行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清查时发现,大部分私营企业都是将法人或股东的私房 作为其生产经营用房。在此过程中逃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现象颇为严重,仅 此次清查该局就查补税款20万元。 分析具体情况可以发现,很多私营企业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在他们看来,经营 用房属于私人所有,不应缴纳房产税、土地税;或者认为经营用房是楼房,因此无须 缴纳土地税;有些则认为没有取得房产证,就不必缴纳房产税。即使是已纳税的情况 下,也存在计算税款准确率低的问题。比如,大额装修费未加入房产原值——由于目 前出售的商住两用房一般以毛坯房形式出售,故购买后须进行大规模装修,房主往住 将大额装修费直接计入递延资产,而没有增加房产原值,导致税基不准确。再比如, 私营业主用房的商、住合用面积划分不清,借此少缴税款。除此之外,为数不少的私 营企业在租用法人或股东的私房时,都没有依法代扣出租方的税款。所以在此提醒私 营企业老板们,在私房出租时勿忘缴纳相关税款。(a20010925006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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