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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录入时间:2001-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1信息】 税务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用于保护 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和手段。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或其他 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向其提供法律救济。纳税 人要想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该知道在税务行政诉讼中,作为 原告,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务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 纳税人享有以下权利: 1.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 2.索取被告税务机关答辩状的权利; 3.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4.申请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5.同意或不同意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6.申请撤诉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 8.对生效的法院裁判提出申诉的权利; 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10.依法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11.其他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使用本民族 语言文字的权利等。 有权利就有义务。在税务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 1.作为义务。包括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义务;接受人民法院的 传唤参加诉讼活动的义务;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义务;遵守法 定期限、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2.不作为义务。包括不妨碍干涉他人诉讼权利的义务;不滥用诉讼权利的义务; 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义务等。(a20010926007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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