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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发票应附有效凭据

录入时间:2001-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1信息】 某建材店上个月一位顾客购货后开具了发 票,过几天又因规格不符,要求退货,其原发票因丢失未退回。建材店于是又开具了 红字发票,本月建材店会计来到国税征收分局申报,税务人员认为该建材店开具的红 字发票后未附原退回发票,不承认退货,这是为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 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 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 售发票。因此,该店只有在向对方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 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否则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x200109031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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