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1信息】 一、税法对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征税
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
[1995]479号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是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其适用税率为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1
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
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
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
纳的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
件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
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适用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
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
计算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4]025号文件规定,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每件5元纳税,财产租赁合同按租
赁金额的1‰计算纳税,“实收资本”按5‰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作了
如下明确规定: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
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
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
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4.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
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
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
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
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
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
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6.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
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
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
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
员。
7.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律师按“劳务
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
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8.律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
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9.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
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10.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自2000年9月1
日起执行。
二、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
应纳税、费的计算举例
某市宏达律师事务所由张三、李四合伙租房(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租期为t年,即
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租金为6000元)兴办,二人约定平均分配所得并按月分
别从本事务所领取工资800元。律师王五(雇员)按本人办案收入40%的比例分成(办案
费用自己负担),另外每月从该事务所领取工资400元。兼职律师黄六(雇员)按本人办
案收入40%的比例分成,办案费用自己负担。会计秋红(雇员)每月从该事务所领取工
资600元。
其它相关资料如下:
1.宏达律师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均已办好,并设置营业账簿3件。
2.律师张三、李四分别投资20000元,已记入“实收资本”科目。
3.2001年全年,张三、李四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那里共收取服务费120000
元。
4.律师王五(雇员)2001年收取服务费44000元,其中1月份收取14000元、4月份
收取12000元、7月份收取8000元、12月份收取10000元。
5.兼职律师(雇员)黄六2001年收取服务费26000元,其中3月份收取5000元、6月
份收取7000元、9月份收取4000元、12月份收取10000元。
6.宏达律师事务所全年支付办案费(不含王五、黄六的办案费)和房租、水电及
办公费用共计20000元,其开支均符合税法规定。
7.该省地方税务局核定,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案支出费用的标准为20%,
问该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2001年全年各应纳多少税、费?
依照税收法规规定,宏达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全年应纳税、费分别计算如下:
(一)宏达律师事务所全年应纳税、费的计算:
1.全年应纳营业税为:(120000元+44000元+26000元)×5%=9500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29500元×7%=665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为:9500元×3%=285元
4.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1)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为:6000元×1‰=6元
(2)“实收资本”应纳印花税为:20000元×2×5‰=20元
(3)工商营业执照和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为:4件×5元/件=20元
应纳印花税合计为:6元+20元+20元=46元
宏达律师事务所全年应纳税、费合计为29500元+665元+285元+46元=10496元
(二)宏达事务所从业人员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律师王五(雇员)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王五2001年1月应纳税所得额为:
400元+14000元×4%×(1-20%)-800元=4080元
同理,王五2001年4月、7月、12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440元、2160元、2800
元(计算过程从略)。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均为15
%、速算扣除数均为125元。因王五其它各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均为400元,小于800
元的扣除费用,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故王五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80元×15
%-125元)+(3440×15%-125元)+(3160元×15%-125)+(2800元×15%-125)
=1372元
2.兼职律师黄六(雇员)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黄六2001年3月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0元×40%×(1-20%)=1600元
同理,黄六2001年6月、9月、12月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240元、1280元、3200元
(计算过程从略)。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分别为10
%、15%、10%、15%,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5元、125元、25元、125元。
兼职律师黄六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600元×10%-25元)+(2240元×15%
-125元)+(1280元×10%-25元)+(3200元×15%-125)=804元
3.会计秋红(雇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会计秋红每月从宏达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600元,小于800元的扣除费用,依法免
缴个人所得税。
4.律师张三、李四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因宏达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所得归他们二人所有,故应依法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计税,计算过程如下:
(1)律师事务所全年收入总额为,120000元+44000元+26000元=190000元
(2)在计算张三、李四位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可以依法扣除:
A.张三、李四支付的办案费用及房租、水电、办公费用计20000元。
B.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税、费10496元。
C.支付给王五的工资:44000元×40%+400元×12=22400元
D.支付给黄六的工资:26000元×40%=10400元
E.支付给秋红的工资:600元×12=7200元
(3)张三、李四全年各自应纳税所得额为:(19000元-20000元-10496元-22400
元-10400元-7200元)÷2=59752元
对照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35%,速
算扣除数为6750元。张三、李四每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均为:59752元×35%-
6750元=1416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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