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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机构取得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应缴税

录入时间:2001-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1信息】 在对金融企业专项税务检查时发现,一些 储蓄机构在取得了税务机关支付的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收入后,一直未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把手续费收入并入企业所得额中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求其 补缴营业税和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账户时,这些储蓄机构表示不理解,他们认为,协 助税务机关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收入不应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1号文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 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 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 得税。”因此,储蓄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取得了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收入;应主 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还要把手续费收入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x200109030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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