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购发票还需交发票保证金吗?
录入时间:2001-08-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7/2001信息】 上海某百货公司前不久在黎川县举办为期
一个月的羊毛衫展销,到该县国税局申请领购发票时,该局要求该公司提供保证人,
该公司人生地不熟无法提供保证人,该局便要该公司交纳2000元的保证金。问:
纳税保证金与发票保证金不是早已不能收取了吗,为何还需交发票保证金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
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根据所
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
发票的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为减轻纳税人负担,
针对办有税务登记证,在当地领购发票的固定经营户,取缔纳税保证金及发票保证金
的收取。而该公司是从上海到黎川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故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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