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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1-08-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8/2001信息】 充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加强社会主 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新《征管法》在原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申请延 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 办理税务事宜等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增加了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第一条规定的立法宗旨增加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 展两项。规范征收行为实际是对纳税人的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纳税人 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利益保障权、减税、免税、退税的请 求权、参与行政程序请求司法救济和国家赔偿权、控告检举权。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 程序有关的情况。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 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 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 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 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与原征管法相比,放宽了申请复 议的条件(即提供相应的担保),保障了纳税人的复议权。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纳税申报方式的选择权。第二十六条规定: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 项。 4.纳税人依法纳税后有取得纳税凭证的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 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 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5.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权。第四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 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这是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抵押权人、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济秩序而赋予抵押权人、质权人的权利。 6.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退还多缴税款并给予补偿权。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依法享有拒绝检查权。第五十九条规定: 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对违反或损害上述权利的行为,新《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都规定了相应的 处罚措施和进行国家赔偿。同时,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许多规定也都是保护纳税 人权益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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