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多少
录入时间:2001-08-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2001信息】 最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遇到一个
问题:某集体企业2000年实际发放工资688716.38元,提取职工福利费96420.29元
、实际支出42232.05元。该企业职工人数为63人,全部为生产和管理人员、该省计
税工资标准为960元/月人。请问该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为多少?
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
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因此,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
利费,首先要确定计税工资总额。通常来讲,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实际发放的
工资总是高于或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税法规定,企业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
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据此,该集体企
业2000年度按照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总额为960×12×63=725760(元),实际发
放工资688716.38元,这样,企业的计税工资总额为688716.38元,允许在税前扣除
的职工福利费为688716.38×14%=96420.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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