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注意什么?
录入时间:2001-08-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4/2001信息】 一、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在享受减税、免税期间,仍应按照税
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
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减免流转税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
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
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也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
税款或返还税款年度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1.企业实际收到即征
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产
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账户。对直
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2.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企业,应增设“补贴
收入”会计科目。当企业实际收到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时,
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补贴收入”账户。对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缴
税金--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账户,贷记“补贴收入”账户。
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和相关的政策规定:1.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减免所得税”明细科
目,专门用来核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款。当企业实现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后,应将减免
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由“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账户转到“盈余公积--减免所得税”
账户,账务处理为:借记“应缴税款--应缴所得税”账户,贷记“盈余公积--减免所
得税”账户。2.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停止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3.在减免税
期间企业被税务机关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税额部分,对减税企业要按
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可只做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按
照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处理。4.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税额不作为计算公益性、
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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