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管法》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录入时间:2001-08-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3/2001信息】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
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征管法,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许多原有条款
都作了修改,因此,也可以说,这是一部全新的《征管法》。
《税收征管法》是协调征纳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新《征管法》在强调纳税人纳
税义务和应负法律责任的同时,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非常重
要的地位。新《征管法》第一条就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而且,在具
体条文中增加。完善了相关条款。其中,直接涉及到保护纳税人权益和纳税人依法享
有权利的条款就有十九条。此外,还有多个条款通过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纳
税人权益。下面将主要条款作一介绍。
1.新《征管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具有知情权;保密权;申请减、兔、
退税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控告、
检举权。
知情权是指纳税人除通过报刊杂志了解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外,在遇到具
体问题时,还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询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及与纳税有关的
情况,这也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该项权利的确定,既有利于税务机关更好地执法,
又有利于纳税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请求保密权是指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予以保密。具
体事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如银行账号、生产
经营情况及金融、财务状况等;二是纳税人的个人隐私,如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
新《征管法》第五十九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
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第八十六条规定,如果税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了纳税人的秘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申请减免税和退税的权利。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获得批准后享受
减免税带来的利益。退税是指纳税人多缴的税款依法由税务机关退还。不管多缴的税
款是由于纳税人申报错误造成的,还是由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计算错误造成的,凡
是超过应缴数的部分,都应如数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陈述、申辩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享有进行说明和为自己辩
解的权利。行使陈述、申辩权,既可以帮助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做到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又可以避免税务机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导致的执法错误和
给纳税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行政复议权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该税
务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税务机关对此必须作出裁决的一种
权利。
行政诉讼权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请求赔偿权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要求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赔偿的权
利。
检举控告权是指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现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
行为时,纳税人有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的权利。这是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监督,也是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身权利的一个重要手段。
2.新《征管法》第九条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清正廉洁、文明服务,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也就是说,纳税人享有受尊
重权。
3.新《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这里讲的“不能”,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申报。
主要是不可抗力和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而不是指主观上的“不能”。
4.新《征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
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因为,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将严重
损害纳税人及其家属生活的权利,是对纳税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侵犯;同时,这种
行为将严重影响国家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形象,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影响税务
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新《征管法》对此予以明令禁止。
新《征管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法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
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新《征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
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的情况。如
在没有可靠证据的情况下随意采取税收保全,不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和
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范围超过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等。这些行为严
重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新《征管法》
做出了上述规定。
6.新《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复议申请人按税务机关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
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与原《征管法》相关规定相比,新《征管法》放宽了复议申请的条件,保障了纳
税人的复议权。
7.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将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比例由每日千分之二降至
每日万分之五。
除以上直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条款外,新法还新增了一些规范税务机关
行政行为的条款,其目的是进一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纳税人以更大的热情、
更有效地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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