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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纳税指南: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如何核定?

录入时间:2001-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1信息】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按 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 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的一种征收方式。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账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应当按照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 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 核定表)。   (2)典型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分类,并按照行业、地段和规模, 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于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 典型调查表》。   (3)定额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主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 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 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和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 申报核定表):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测算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 的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 按照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   当采用上述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和收益额的时候,可以同时采 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4)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前述核定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之后,填 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同时张榜公开其定额。定期定额户对 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10日之内向税务机 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税务机关接到上述申请之后,应当在36日之内调查复核,并 作出书面答复。定期定额户在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意见之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最初 核定的定额纳税。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期定额户的 定额等级,并可以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   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期可以分为3个月、6个月或者1年核定一次,具体核定 期由各地确定。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纳税人按照原核定定额纳税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30日 之内对此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定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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