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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纳税指南:个体工商户如何对待税务机关的检查?

录入时间:2001-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1信息】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 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并 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 情况征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 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 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 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 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 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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