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纳税指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问题上同税务机关有了争议怎么办?
录入时间:2001-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1信息】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纳税
问题上同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时候,应当先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确定的税
额缴纳或者预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即县级以上税务局(包括县级税务局)应当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
其复议办公室。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复议机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复议机
关各业务部门领导或者有关人员担任。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
定条件;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组织审理复议案
件;拟定复议决定;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办理应诉事宜;
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复议机关赋予的其他职责。
复议机构代表复议机关以合议形式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参加审理的人员应当超
过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半数。
复议机关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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