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附录五
录入时间:2001-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1信息】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包括:
一、企业在开采和冶炼过程中,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一)煤矿回收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油母页
岩、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霖磷矿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二氧
化碳气、五氧化二钒、褐煤蜡、腐植酸、石膏、煤精、瑰油、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
利用的产品;
(二)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钻、硫、萤石、磷、钒、氟
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
(三)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精矿及主金属以外的
其他各种精矿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难选氧化铝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
(四)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属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钨精
矿、初精矿、锡精矿、砷精矿、钻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稀土精矿、
银云母;
(五)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以及利用伴生卤水
提取的稀有金属;
(六)非金属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尾矿、金属、非金属、贵重金属如金、银、锑、
碘、稀土、雌黄;
(七)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钻、铅、钒、钛、锯、稀土;
(八)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稀有金属及主金属以外的各种金
属;
(九)从高炉瓦斯泥中回收的锌、钻、秘、铅及其他黑色、有色金属。
二、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一)利用煤砰石、石煤、煤泥、粉煤灰(渣)、锅炉矿渣、硼尾矿粉及其他
废渣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水泥、混凝土、砂浆、树脂
和橡胶填料、防水和防火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产品、复合材料、合
成材料、装饰材料、肥料、矿(岩油、泡沫玻璃、人工鱼礁、净水剂、作物栽培剂、
浮球等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铁粉、炭粉、氧化铝和石煤中提取的爆、
钒;
(二)利用煤研石、石煤、煤泥、油母页岩、低热值燃料及煤层生产的电力和热
力;
(三)从炭素生产废料中回收的石墨粉、煤焦粉、石英砂、炭化硅;
(四)从冶炼渣包括高炉渣、电炉渣、平炉渣、铁合金炉渣和氧化铝产出赤泥中
回收的废钢铁、铁合金料、精矿粉、废耐火砖、废电极、废有色金属以及用回收的资
源生产的烧结料、炼铁料、化铁料、铁合金冶炼熔剂和水泥、砖瓦、砌块、碎石等建
材产品;
(五)从有的金属灰渣中提取的金属、稀土及生产的化工、建材产品;
(六)利用铜、铝、镁屑生产的有色金属粉末及其制品;
(七)利用铁硫矿渣、硫铁矿般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锻烧渣、
含氯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
磷渣、氧化铝、脱硫石膏及其化炉渣提取和生产的纯碱、烧碱、硫酸、磷酸、硫磺、
复合硫酸铁、铬铁、建筑材料、金属及其他合物、稀土、肥料、饲料;
(八)利用制糖废渣、滤泥、废糖蜜、废丝生产的造纸原料、纤维板、中密度纤
维板、碎粒板、颗粒粕酒精、溶剂、味精、饲料肥料、醋酸、酵母、维生素、赖氨酸、
柠檬酸、核甘酸、木糖、单细胞蛋白、减水剂、二氧化碳及水泥;
(九)利用食品、粮油、酿酒、淀粉废渣回收和生产的饲料、蛋白饲料、碳化硅、
饲料酵母、糠醒、石膏、木糖醇、油酸、脂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耷;
(十)利用制革废渣、废革屑、猪毛、羊毛、废油、皮边等生产的油脂、铬化物、
硬脂酸、油酸、皮胶、蛋白饲料、氨基酸类、再生革及其他工业原料等;
(十一)利用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等回收的金属和非
金属以及生产的建材产品;
(十二)利用污水处理产生的隔油渣、浮选渣、污泥渣生产的甲烷气、洗涤剂产
品;
(十三)利用炼油、合成氨、合成润滑油、有机合成及其他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废
渣、废催化剂回收的贵重金属、紫凝剂及各类载体生产的再生制品及其他加工产品。
三、废水(液)的综合利用
(一)利用化纤废水、浆粕、浆粕黑液、纸浆废液、制皂废水、制革废水、洗毛
污水、印染废水、焦化废水、感光材料废液、有机和无机废液以及晴纶生产中的废溶
剂等回收和生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PVA(聚乙烯酸)、硫化钠、亚
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岩、木素磺酸岩、乙二酸、盐酸、粘合剂、酒精、
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二)利用制盐液(苦卤)及硼酸生产的氯化钾、工业澳、四澳乙烷、氯化镁、
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菱镁等化工原料及其加工生产的制冷剂、医药用中
间体、阻燃剂、燃料、肥料;
(三)利用酿酒、制糖、制药、味精、柠檬酸等有机废液生产的固体蛋白饲料、
饲料蛋白、酶制剂、蛋白粉、滤饼、肥料、沼气;
(四)利用石油加工生产的废硫酸、废碱液、废氨水回收和生产的硫磺、硫酸、
芒硝、硫化钠、环烷酸、杂酚、氨水、液氨、化肥;
(五)利用化工废液(水)、蒸馏或精馏釜残液生产的硫镇、氟化铵、氯化钙、
稀土,以及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醇、酚、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品;
(六)利用工业酸洗废液生产的硫酸、硫酸亚铁、聚合硫酸铁、铁红、铁黄、磁
性材料、再生盐酸、二氯化铁、三氧化二铁、铁盐、有色金属等再生酸及其产品:
(七)从焦化剩余氨水、终冷水、锰铁高炉煤气洗涤水中回收生产的黄血盐、氰
化钾(钠)、酚素及其制品;
(八)利用废旧油气井水开发生产的热水、盐水;
(九)利用伴生卤水开发生产的精制盐、固盐、液碱、盐酸、氯化石腊等盐化工
产品;
(十)利用调节浇铸大型铸件的两炉不同型号的钢水生产的钢锭产品;
(十一)利用高纯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四氯化硅废液开发的有机硅系列产品。
四、废气的综合利用
(一)从炼钢转炉、铁合金电炉回收的煤气和回收放散的焦炉煤气、高炉煤气、
电石炉气和有色冶炼煤气生产的蒸气、电;
(二)从焦炉煤气脱硫脱氰回收的硫磺、硫酸、硫按、硫氰化物、硫代硫酸盐;
(三)制氧时分离回收的氛氦、氧等气体;
(四)从焙烧窑炉等废气中回收的二氧化碳、碳素粉尘、耐火材料粉尘、沥青;
(五)从煤制气中净化回收的焦油、焦油产品和硫磺及其加工产品;
(六)从烧结烟气中回收的氟化盐、硫酸盐;从铸铁机、混铁炉废气中回收的石
墨粉尘及其制品;
(七)利用煤气、焙烧窑、空气分离、冶金(含有色金属冶炼)废气,磷肥生产
中含氟废气,合成氨的弛放气,精炼再生气,氯碱生产中含氯化氢尾气以及利用硫酸、
硝酸、黄磷等生产中的尾气生产的硫、二氧化硫、硫氰化钠、亚硫酸钠、硫代硫酸钠、
硫豚、氧化碳气体、碳酸据、冷凝物、惰性气体、氟硅酸钠、冰晶石、氢、氧硫俊、
亚硫酸铝、硝酸钠、草酸;
(八)从炼油及石油化工尾气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气、可燃气、轻烃、硫磺;
(九)燃煤烟气脱硫付产品的硫酸、磷铝、硫铰、硫酸亚铁、石膏、建材产品等
副产品及其制成品;
(十)利用有色金属冶炼烟气提炼或加工的硫磺、汞、有色金属、硫酸;
(十一)从石灰生产排放的烟气中回收生产的干冰、液体二氧化碳、重质碳酸钙、
轻质碳酸钙、精细石灰产品;
(十二)利用酿酒和发酵工业废气生产的二氧化碳、干冰、氢气。
五、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
(一)利用废旧金属加工生产的炼钢和铸造原料、铸件、铁砂丸、铁粉、氧化铁
红、铁黄、金属配件;
(二)利用铝、铜、镁屑等生产的有色金属粉末及其制品;
(三)利用废溶液、废元器件提取的金属(包括稀有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四)利用废油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燃料油及化工产品;
(五)利用废电缆、废电线、易拉罐、废马口铁、牙膏皮、废感光材料、废电池、
废灯泡(管)加工或提炼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六)利用废棉、废毛、废丝、废麻、康化纤、破旧布、旧衣料、旧布鞋和纺织
厂、服装厂边角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纱及织物、非织料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切
片、轴瓦;
(七)利用废胶鞋、废轮胎等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胶粉、再生胶、轮胎、汽
油、柴油、润滑油、炭黑、钢丝、煤气、防水材料;
(八)利用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上工制品、防水材料、装饰材料
以及废塑料中提取的柴油、汽油、煤油、燃料油、沥青、油漆、涂料;
(九)利用废纸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纸张、纸板、铅笔、轴瓦;
(十)利用废玻璃、废玻璃纤维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玻璃制品及复合材料;
(十一)利用杂骨、皮边角料、毛发、人尿等生产的骨粉、骨油、骨胶、明胶、
胶囊、磷酸钙及蛋白饲料、氨基酸、再生革、生物化学制品;
(十二)旧轮胎翻新和翻服用胎面胶。
六、其他
(一)利用木竹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边角余料、次小薪材、抚育间伐
树、农作物秸杆、粮食壳皮等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木材纤维板(包括中密度纤维板)、
刨花板、小胶合板、细木工板、纸浆、纸和纸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木竹
片、地板块、木旋制品、水解酒精、持胶、树皮胶、松香、松节油、生漆、糠醒、饲
料、酵母、针叶饲料、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如木竹牙签、小灰条子、木竹条
等)、草酸、锯木炭律以及长度在2米以下的板方材;
(二)利用木竹皮、叶、根、锯木生产的木耳、香菇及香精、香料、中药材;
(三)利用锯末、落地棉生产的机油滤芯、酚难或脉醛塑料;
(四)利用刨花、锯末生产的菱镁制品;
(五)利用废包装物生产的包装箱、木器、建材产品等;
(六)利用退役火药生产工业炸药;
(七)利用工矿汽油余热、余压,工业炉窑尾气、余热,城市垃圾、地热、农林
废弃物等生产的电力、热力;
(八)利用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水养鱼;
(九)利用盐田水域发展养殖业,生产卤虫、对虾、盐藻、螺旋藻、鱼、贝;
(十)利用低值鱼虾及鱼加工下脚料生产的饲料、鱼粉;
(十一)利用虾头、蟹壳、虾皮等生产的脑酱、甲壳质、甲壳素、甲壳胺;
(十二)利用江河河沙、淤泥生产的建材产品;
(十三)利用垃圾生产的肥料、饲料、建材产品。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经贸资(1996)809
号199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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