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附录六
录入时间:2001-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1信息】 一、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沈阳市
南湖科技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鞍山环园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
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
级)。
二、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
公室审定批准为具有高新技术属性的企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的主导产品应属于以下高新技术范畴:
(一)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
至七年。
四、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一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
纯的商业性经营除外)业务;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四)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并且是本企业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
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
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不少于职工总
数的20%;
(六)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
(七)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10
%以上;
(八)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以上;
(九)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利税率达到全国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三废”
排放量及噪音等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十)企业的经营期能达到10年以上。
[辽宁省科委、省地税局辽科办发(1997)105号 1997年8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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