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附录一
录入时间:2001-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1信息】 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
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8项内容:
(一)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三)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四)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五)养老服务;
(六)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七)避孕节育咨询。
(八)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 1999年3月15日]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辽宁省社区服务业的免税范围增列以下项目:
1.便民服务包括:小图书室的书、报借阅,代邮物品,代购、代送生活日用
(食)品(不包括家用电器、家俱),流动摊点的早餐、便餐、快餐、饮水服务,
为中、小学生热饭,从事家庭送配餐服务,自行车寄存,打夹克油,擦皮鞋,擦洗排
油烟机。
2.家政服务包括:为居民家庭清洗家具、用具、整理居室,修理门窗、上玻璃、
修墙搭灶,粉刷、油刷,疏通下水道。
3.看护、托教服务包括:小学生、婴幼儿寄托、接送、辅导、教育,看护老、
弱、病、残、孕人员。
4.小区内专项服务:看车,治安巡逻,驾驶电梯,居民楼道、小区内卫生清洁、
绿化。
5.在居民区或文化广场传授音、体、舞、美。
6.到居民家庭出诊、医治病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发(1999)39号 19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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