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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1信息】 一、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用地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三)、炸药库用地; (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五)、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根据地、少数民 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 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予以减税或免税。 (六)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国务院国发(1987)27号 1987年4月1日] 注释:(一)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 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 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 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二)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 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 (三)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 设施用地免税。 (四)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 地。 (五)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学校)的教学用房, 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 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 税之列。 (六)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 予免税。疗养院、度假村等不在免税之列。 (七)殡仪馆、火资场用地给予免税。 (八)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 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 (九)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 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 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都应全额征收。对水库移民、灾民、难 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1987)财农字第206号 1987年6月25日] 二、关于老干部活动中心、临时占地税收优惠问题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民政部门的福利工厂,残疾人员占工厂人员比例达到 35%以上的免税。 (二)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 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在 获准占用的宅基地内,建猪圈、牛栏等,照征耕地占用税。 (三)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题,应视占用时间长短区别对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 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超过两年 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1987)财农字第316号 1987年8月25日] 三、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三资”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占用耕地,免征 耕地占用税。对“三资”企业兴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包括旅行社、旅游服务公司、 旅游车、船公司、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球场、俱乐部、游 泳池、浴池、餐馆、歌舞厅、理发美容店、照相馆等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占用耕 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1993)财农字第59号 1993年6月18日] 四、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现行有关对临时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对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 用耕地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 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设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 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142号 1999年3月24日] 五、关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 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有的规 定外,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一)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并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占用耕地3亩(含3亩)以上、30亩以下的,报地、市、自治州人民政 府批准,并报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四)占用耕地3亩以下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财政局备案。 计划单列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按照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占用耕地的审批 权限确定,由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级审批机关不得超越权限,扩大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其他任何部门、单位 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减免税。 [财政部(1990)财农税字第56号 1990年8月1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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