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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1信息】 一、关于原油税收优惠问题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 二、关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税收优惠问题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 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 (二)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 大损失的,以及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的,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的减免 资源税照顾。 [省政府辽政发(1994)45号 1994年10月18日)] 三、关于冶金矿山的税收优惠问题 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仍按国家和省规定税额的60%征收。特 殊有困难的矿山,可按省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 45号)规定,给予适当的减免照顾。 [省地税局辽地税流(1997)133号 1997年5月19日] 四、关于有色金属矿的税收优惠问题 从1997年1月1日起,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按原规定税额的 70%征税。 [省地税局辽地税流(1997)133号 1997年5月19日] 五、关于北方海盐税收优惠问题 从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财税字第096号 1995年1 月8日] [《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1997年2月28日] 六、关于秦沈铁路建设用砂、石、土料税收优惠问题 缓征铁路建设所用砂、石、主料的资源税。 [省政府辽政办发[1999]51号 1999年10月10日] 七、关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 原油的资源税减免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其它项目资源税的减免由省地方税务 局审批。 [《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1997年2月28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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