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的外借款项不能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1-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1信息】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地税局组织进行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现某机械制造厂1999年借给一业务单位周转款12万元,2000年11
月,由于该业务单位破产,外借款项12万元只收回了2.6万元,其余9.4万元无法收
回,企业将这无法收回的9.4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未作纳税调
整。税务检查人员指出;列入营业外支出的9.4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该单位财务人
员迷惑不解,为何无法收回的外借款项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
号)“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
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
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看来,今后企业在对外借出款项时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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