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印花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1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国务院令第11号 1988年8月6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
合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88)255号 1988年9月29日]
三、关于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税收优惠问题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1)155号 1991年9月18日]
四、关于借款展期业务的借款展期合同税收优惠问题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
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1)155号 1991年9月18日]
五、关于特种储备资金税收优惠问题
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的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由国家
财政拨付的以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计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89)国税地字第018号 1989年2月17日]
六、关于金融系统营业帐簿税收优惠问题
为了支持城乡储蓄事业的发展,对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设置的储蓄分
户卡帐,暂免贴印花。
[国家税务总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 1988年12月12日]
七、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武警提供劳务签订合同税收优惠问题
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
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
免贴印花。
[国家税务总局(89)国税地字第099号 1989年9月26日]
八、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税收优惠问题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
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89)国税地字第142号 1989年12月31日]
九、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书立、领受凭证税收优惠问题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为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石油和天然气资源,
以及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提供工程承包、劳务服务所书立、领受
的凭证,暂免缴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89)国税油政字第31号 1989年7月7日]
十、关于“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税收优惠问题
对“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一项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0)508号 1990年5月17日]
十一、关于经援项目合同税收优惠问题
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0)884号 1990年7月25日]
十二、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税收优惠问题
(一)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
免纳印花税。
(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
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三)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
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0)173号 1990年10月12日]
十三、关于军火武器合同税收优惠问题
(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国家
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
同免征印花税。
(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
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0)200号 1990年11月27日]
十四、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税收优惠问题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的各种期限的贷款中的回拆性贷款(在此专指
二十天内的贷款),对此类贷款所签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705号 1993年5月14日]
十五、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科研机构改组改制税收优惠问题
对国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
暂缓征收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对转让行为免征印花税。
国有科研机构在转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比
照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的有关地方税收政策执行。
[省委、省政府辽委发[1999]15号 1999年10月20日][省
地税局辽地税发[1999]47号 1999年12月6日]
十六、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后税收优惠问题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后,对原非独立核算部分,组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
3年内仍按原统一核算的办法,由企业主体或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分离后
仍在原企业范围内提供内部劳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有关合同免缴印花税。
[省委、省政府辽委发[1999]19号 199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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