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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1信息】 一、辽宁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草案)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依照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办理减免税,如果生产高税率产品的少数企 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批,可 予减免税照顾。 [辽政发(1985)146号 1985年11月4日] 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问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 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 情予以减免税照顾。 [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3号 1985年6月4日] 三、关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需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免教 育费附加。 [辽宁省税务局(1986)辽税政四字第271号 1986年6月11日] 四、关于卷烟和烟叶生产单位的税收优惠问题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 1994年2月7日4年2月7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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