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1信息】 一、辽宁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草案)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依照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办理减免税,如果生产高税率产品的少数企
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批,可
予减免税照顾。
[辽政发(1985)146号 1985年11月4日]
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问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
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
情予以减免税照顾。
[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3号 1985年6月4日]
三、关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需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免教
育费附加。
[辽宁省税务局(1986)辽税政四字第271号 1986年6月11日]
四、关于卷烟和烟叶生产单位的税收优惠问题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 1994年2月7日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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