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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常识(一)

录入时间:2001-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2001信息】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简介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主要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 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中央税收、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和部分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征收管理的税种和范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北京地区的税收征收管理,主要税种有: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5.中央企业所得税。 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8.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 9.出口产品退税。 10.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代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地方税 收。 1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2.中央税(消费税)、共享税(增值税)及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13.金融保险业营业税3%税率的部分。 1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5.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6.车辆购置税。 17.燃油税。 18.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所明确的其他有关税费。 税务登记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在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包括变更、注销 税务登记。 发票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 县局负责管理、发售。 普通发票管理按流转税归属原则划分。凡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 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普通发 票均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局负责管理和发售。 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 实行低税率的销售货物 销售以下货物实行低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 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和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税率为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购进货物的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为应纳税额。 上述所称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的固定资产。 2.不是用于本企业商品生产或销售而购进的货物及应税劳务。 3.用于本企业免税商品而购进的货物及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而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按10%或7%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 现行增值税规定以下货物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收费单据依10% 的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外购免税的农业产品。 2.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3.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 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 扣除率由10%降低为7%。 一般纳税人生产以下货物可以采取简易征收方法 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自己采掘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并连续生产成砖、瓦、石灰的。 4.原料中掺有煤歼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 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 品。 6.自来水。 如何计算不含税价格 货物的价格组成当中如包含税金(增值税),即为含税价格。按现行增值税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在核算其销售额时,应将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例如:企业卖一套成衣的价格为100元,其不含税销售额应作如下换算: 100÷(1+17%)=85.47元 该套成衣的销项税额为: 85.47×17%=14.53元 如果企业销售的商品适用13%的税率,则将上述计算公式中17%的税率改换为13 %的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3.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4.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热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企业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6.企业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 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或有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7.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 度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如下基本帐户:工业企业须设置:“材料采购(原材料)”、 “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 8.能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正确编制《应缴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 9.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税务 部门报送专门的数字资料。 10.能按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必须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对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 纳税人征税。 1.从事商业经营包括以商业经营为主的工商兼营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 元以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 2.从事工业生产的,包括以工业经营为主的工商兼营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在30 万元以下的。 上述两种情况不包括本年度新认定的,且经营未满一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对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100万元的工业企业,包括以工业经营为主的工商兼 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①连续3个月未申报纳税或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且无正当理由的。 ②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偷税行为,有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行为的。 ③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 合税务机关要求的。 ④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对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企业, 在本年度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次年 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1.一般纳税人有取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力,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 发票。 2.一般纳税人是按企业的增值额17%或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 是以销售额6%或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在下一个流转环节可以进行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所 缴纳的税款在下一个流转环节不允许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征收率6%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销售额也应 是不含税价格。 例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件商品,销售价为100元,在计算应缴税款时,应先将 上述100元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即为: 100元÷(1+6%)=100÷106=94.34元。94.34元即为该件商品的不含税价格, 该小规模纳税人应缴增值税为94.34元×6%=5.66元。 从1998年7月1日起,几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 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 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仍使用普 通发票的,购货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下列情况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包括单价)、税额、税率 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时,应将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 格计算单价和货款。 对采用简易征收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单价”和“金额”栏也应填写 不含税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应填写6%。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除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 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指上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 所得,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 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 收益等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 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 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下 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含海淀、丰台、昌平园、北京电子城、北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规定的利率幅度内按 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3.纳税人支付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 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支付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控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 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 触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对年计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税率减为18%,对年计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纳税人,税率减为 27%。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省及上海浦东开发区和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人,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属新办的,自投产之日起 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中关村科技园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 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以下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 1.对农村的乡、村农技推广部、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 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 位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 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服务或 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 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新开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咨询,经省以上司法、财政、审计、税务机 关批准相应成立的法律咨询、会计咨询、审计咨询、税务咨询等服务事业单位)、信息 业(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等)、 技术服务业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4.对新开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 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新开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 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 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之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在《资 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 企业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 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 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开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 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在国务院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开办的企 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缴纳企业所得 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企业 所得税。 经认定的新开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后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 员、两劳释放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免征企 业所得税三年,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不足比例的,不得 减免企业所得税。 教育部门所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小学校、职业学校以及在教育部门备案的普通 高等普教性学校所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不包括商业、服务业)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 收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社会办学(包括电大、夜(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 业开办的职工学校、私人办学校)不属于普教性学校,因此,其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 不享受校办企业的免税政策。 对民政部门开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和街道开办而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 凡当年安置具有劳动能力的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安置前述“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但不达35% 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生产企业和单位是指工业生产和工业加工、工业修理 修配企业。 允许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取消原税前按计税 利润提取10%的办法。 凡2000年7月1日之后新办并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或北京市科委 认证的软件企业,可享受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股息、红利征补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由于地区间税率不同,而形成的地区间税率差, 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按 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所谓地区间税率差是指:14个沿海开放城市的生产性中外合作, 合作企业适用15%、24%的所得税税率;4个经济特区加海南省和上海浦东经济开发区 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与投资方企业所在地税率之差。其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如下: 1.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被投资企业所 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和申报纳税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缴纳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的办法。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 15日内申报预缴,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 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2个 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按月预缴,还是按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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