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1信息】 一、国务院令第143号减免税规定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
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
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
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欠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国务院令第143号 1994年1月30日]
二、其它减免税规定
(一)苗木、花卉生产中本单位自产自用不进行销售的,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以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残疾人占50%以
上的,减税50%;残疾人占80%以上的,全免农业特产税。
(三)中小学勤工俭学种植养殖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免税;对承包给他人或与他人
联营的,由承包人或联营者全额纳税。
(四)对收购水产品的冷库、保鲜仓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
凭据或增值税发票的免税;否则依法查补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5)第296号 1995年6月12
日]
(五)为了鼓励发展我国远洋渔业,“九五”期间,对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
者按照有关协议规定的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包括初加工制品),
给予免征农业特产税照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2号 1997年7月4日]
(六)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羊
皮、牛皮,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7号 1998年12月24
日]
(七)“九五”期间,对从事远洋综钓生产运回国内销售的自辅鱿鱼,免交农业
特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号 1999年4月20日]
(八)无论任何经济性质的单位和个人,凡是购买水产菌种从事养殖生产的,一
律免征收购环节苗种农业特产税,而从事水产品苗种经营的应照章纳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农(1999)199号 1999年8月4日]
(九)自1998年起,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林业保护建设费、
森林植物检疫费免征林木特产税。
对中幼林实行透光抚育所生产的原条、小杆等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
[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98)5号 1998年3月3日]
(十)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对鹿茸的农业特产税税率减按5%征收。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9)574号 1999年11月2
2日]
(十一)自1999年起,在取消各种价外补贴,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的同时,烟
叶农业特产税率由31%降为20%。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1号 1999年3月16日]
三、减免程序
农业特产税的正常免征,一般不需要特定的程序,只要对照有关政策规定,县、
乡征收机关认定即可。对于临时减免,都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即由纳税人提出书
面申请,基层征收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报上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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