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屠宰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1信息】 《辽宁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规定的减免税
项目
(一) 农民屠宰自养自且自食的性畜,每年每户按一头(峰、匹、只)减半征收
屠宰税。
(二)农村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和五保户自养且自食的性畜,免征屠宰税。
(三) 回民在伊斯兰教3大节日期间屠宰自食的性畜,免征屠宰税。
(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屠宰自养且自食的性畜,免征屠宰税。
(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税项目。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84号 199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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