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设“应收账款”科目正常吗?
录入时间:2001-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5/2001信息】 某县在对一小规模纳税企业进行账务稽查
时,该企业竟未设“应收账款”科目,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可能没有“应收
账款”业务的发生。鉴于这一疑点,稽查人员从帐务上认真与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结
比分析,并深入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具体经办人员等多方调查了解后查实,该企业
主要是为达到少缴国家税款的目的,而故意把款收货款业务的发票(或内部产品出库
单据)单独存放,隐瞒未收到借款的销售收入,待收到货款后才记入销售收入,严重
违反了《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有关政策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收入的实现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准,企业已经把产品
交付给了购买方,已经取得了索取货款的权力,但企业为何又不执行《会计准则》反
映销售收入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作了
较为明确的规定,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该企业属于此类收款方式),不
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
当天,企业又为何不按规定反映并申报纳税呢?所以,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
没有“应收账款”科目并核算有关业务,是极不为正常的现象,存在着偷税的违法嫌
疑,我们应予重视,并要做到深查和重处,达到稽查执法从严和维护好税法尊严的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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