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录入时间:2001-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1信息】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依
法对纳税人与履行纳税义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其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的登记管理活
动。税务登记一般分为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
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根据这一规定,三种税务登记的方法如下:
一、开业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
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具体程序如下:首先由从事生产、经
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书面
申请报告,并提交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项目建议书、银行账号证明、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入境证件等有关证件或资料。然后领取《税务登记表》
一式三份,由纳税人按统一要求如实填写。最后,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
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
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收)税登记、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纳税人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
务机关报验登记、有减免税的企事业单位、军工企业转为生产民用产品的、行政事业
单位举办的工厂商店等情况要比照开业登记办理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况:
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改变
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增减
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
产经营权属以及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均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
日或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具体程
序如下:先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写明变更登记的具体内容及原因,并
提交变更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审验无误后,发给"税务变更登记
表"。再由纳税人按登记表的内容如实填写后,连同有关证件一并送原税务机关,审
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变更。
三、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
义务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迁移住所、经营地点而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要先向原税
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在办
理注销登记之前,要认真检查财物,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交回领购未用的
发票、纳税缴款书及税务机关发给的其他证件。具体程序如下:首先向税务机关书面
报告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并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税款的证明材料等。
然后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收回税务登记
证件。
总之,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只有对所有应予登记
的纳税人进行登记,才能保证国家的税款不致流失,才能保证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和
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每个纳税人都有责任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及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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