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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如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录入时间:2001-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1信息】 一、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县《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 简称《证明单》);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单》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 1个月;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二程的,《证明单》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年,因工程 需要延长的,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 二、纳税人在到达经营地从事生产、经营前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 理证明单》;(3)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三、需要弄地销售货物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所持《证明单》 上转注,否则,视为未持有《证明单》。 四、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在《证明单》有效期届满10日 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单》缴销手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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