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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未清偿的贷款是否能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1-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1信息】 问:我公司与A公司都是B公司的子公司, 2000年期末A公司仍欠我公司货款46000元。2001年1月4日,A公司经法院裁决依法破 产,我公司只有2000元获得清偿。请问我公司44000元未获清偿的贷款是否能作为坏 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答:据国税函[2000]94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 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 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 损失在税前扣除。因此,贵公司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将44000元未清偿部分 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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