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无效合同吗
录入时间:2001-04-30
【中华财税网四川04/30/2001信息】 四川省丰都县某建筑公司财务科:我公司
系建筑施工企业,于1999年承建某事业单位综合楼一幢。我公司与该事业单位签了一
份修建合同,其中修建营业税明确由该事业单位缴纳,于2000年6月初完工入账。当
地税务机关数次责令我公司缴纳修建营业税,并说原合同无效。这份合同是否真的无
效?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营业
税。你公司承建某事业单位的房屋修建,是你公司为某事业单位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
你公司才是法定纳税义务人,而不是事业单位。根据新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
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你公司与某事业单
位签订的合同上注明由对方缴纳建筑营业税,显然违反了《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
规定,因此,这份建筑承包合同无效。
在其他经济活动中,不要随意在合同中规定谁是纳税人,对此,提醒纳税人一定
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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