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以前年度的工资可否补提

录入时间:2001-04-30

  【中华财税网四川04/30/2001信息】 四川省重庆市某公司1999年度效益极度欠 佳,年初上级主管部门又下达了硬性利润指标,当年年未经公司研究决定对12月份职 工的工资暂停计提与发放,移于2000年1月份才补提补发,上年12月应发职工工资 10.8万元。2000年6月当地税务机关检查结算时,认定此举为偷税行为,责令补缴企 业所得税35640元,还给予罚款一倍的处理。请问,企业可否补提补发以前年度的职 工工资?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正确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 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造、擅自销毁账簿、 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收的,是偷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国税稽字[2000]10号文 件关于《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虚列成本费用减少应 纳所得税额的处以偷税数额0.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公司2000年1月 补提补发1999年12月份应提未提的职工工资,属于虚列成本费用,按文件规定应定为 偷税行为,因此,当地税务机关给予补缴企业所得税还给予一倍的罚款处理是正确的, 有执法依据的。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