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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制镇房产税的具体征税范围

录入时间:2001-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1信息】 四川省三台县某分局对辖区某镇(属新建 制镇,其城镇建设规划区由两个行政村构成)征收房产税时,纳税人提出异议,认为 他们不在房产税建制镇征税范围内,拒绝缴纳房产税。理由是根据《四川省〈中华人 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 批准设立的市(市、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镇区),不合市所属的乡和 建制镇所属的村"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 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中的"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建制镇的征税 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所以纳税人以他们是该镇的行政村 为理由,认为他们不在建制镇的征税范围内,故拒绝缴纳房产税。 一、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是指按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建制镇的城镇建设规划区,包 括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村;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 第008号)文件中所指的行政村,应该是建制镇城镇建设规划区域外的行政村,而不是 城镇建设规划区域内的行政村。孰对孰错呢? 答: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现行有关规定, 在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即建制镇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行政村属于征税范围,应按规 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位用税,建制镇所辖的镇政府所在地(即建制镇城镇建设规划 区)外的行政村,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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